1. 标本查阅时须按顺序进行,小心轻放,只可平移,不可翻转,查阅完毕恢复原顺序,摆放整齐,平放于工作台上并告知管理人员。
2. 鉴定或注解标本时,须使用本馆提供的鉴定签或标签,使用墨水笔书写。不得在台纸或原有的鉴定签上作任何标记;新的鉴定标签不得覆盖原有的鉴定签,更不能涂改或撕毁原鉴定签。
3. 分类专家鉴定标本时,如需要对花或果实进行解剖,应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,以最小量为原则,将解剖后的器官的各部分按结构顺序黏附或包藏于透明塑料纸上,同时尽可能将解剖结果绘图,再贴到标本台纸的合适位置,以供后人研究。
4. 鉴定过程中如有叶片、花、果或种子脱离标本主体,请将其装于花果袋内,并黏附于标本台纸上。
5. 在查阅过程中,如发现错分或错放、染虫、受潮、脱落、残缺严重的标本,应将其提取出来,交给管理人员处理。
6. 如需做解剖学、孢粉学、植物化学、分子系统学研究,需要从标本上采集材料者,须事先经标本馆馆长同意,在管理人员的协助下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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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集材料的种类、部位和数量须预先告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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模式标本不得采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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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少于5张标本的种不得采集,花、果数量少者不得采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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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份标本最多只能采集1朵花的花粉,并尽可能保持花的完整。摘下的花须放入特别的小袋内,贴于标本台纸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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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用于光镜或电镜观察,事后应将一张清晰照片寄回我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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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集上述材料者,应在相应标本台纸上用小纸条注明采集者、采集部位、时间及持有单位。
7. 使用本馆标本而发表的文章、著作等,应有"IBSC"字样的代号标注;若图鉴、绘图、化学分析或经济植物等的依据或凭证标本,须盖注有关图章或注解。
8. 凡是使用本馆标本或在标本取材所作的研究,其相关的出版物应送本馆一份。
9. 如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则、凡损坏标本者,本馆有权终止其在本馆的工作,并责成赔偿有关损失(100--1000元不等),并将情况通报标本查阅者单位。
10.如有疑问,请及时向管理人员咨询。